近日,巍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五件案件调解结案,对立的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荣户与原告刘某元户因相邻房屋滴水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升级为肢体冲突。当晚,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在各自亲属的参与下再次发生打斗。经鉴定,造成刘某元户1人重伤,2人轻微伤;李某荣户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两户因此反目成仇。
2014年3月,巍山县法院分别受理了由该案引发的1起刑事公诉案件、1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和2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刑事审判庭在接到两件故意伤害的案件后了解到,涉及该案的另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也将诉至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5起案件皆因邻里纠纷引起,两户不仅同村,还是亲戚,素无积怨,引发矛盾的源头在于双方一时对自己的情绪和行为缺乏克制,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如果处理不好,就案办案,虽能顺利结案,但不利于双方彻底解开心结,化解矛盾,反而有可能从此积怨更深,双方当事人及亲属也必将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经历,疲于诉讼。
本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出发,案件的承办法官决定将双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其他民事纠纷的五起案件一并调解,从根本上化解两家的矛盾,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开庭前,承办法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耐心地明法析理,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及各方的现实利益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在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保持中立调解的原则,通过诚心、热心、耐心的工作态度,言行举止不偏不倚,虽未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在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解决矛盾而不是走过场,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起因、事发经过及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程度、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责大小等事实作了充分说明,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因势利导,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通过调解,被害人感受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并在民事上得到及时的赔偿,从而化解了心中的怨气,而被告人因为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了从轻判处。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握手言和,两家相互起诉的五件案件调解结案,滴水之怨终于消散。
(作者单位: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