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法院邓川法庭大审判庭里人头攒动,座无虚席,甚至走道里、墙角下都站满了旁听的群众,原来是法庭要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上午8点半,庭审按时开始,随着审判程序的进行,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开始渐渐浮现在人们的眼前:
2012年12月23日,段某未带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08mg/ml)后驾驶云LGW096号三轮载货摩托车,货箱内还坐着熊某、李某及杨某三人,驾驶座位的左侧水箱上坐着沈某,沿松曲线由北向南行驶;与此同时,李某驾驶云29/19424号拖拉机,载沙石5430千克,沿松曲线由南向北行驶。下午17时56分许,段某驾车行驶至松曲线k0+350米处与对向由李某驾驶的拖拉机会车时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熊某死亡及乘车人段某、李某、杨某、沈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未果,死者熊某的家属及事故中的伤者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四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审理中还查明,案件中的驾驶人段某系未成年人,且非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该车登记在一个名叫廖某的人的名下,是在喝酒喝到酒酣之时廖某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车辆作登记的。李某驾驶的云29/19424号拖拉机属转向系不合格车辆。
这四件案件经过邓川法庭一天的审理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各方当事人均达成了总额为18.11万元的赔偿协议,案件顺利审结。
面对着众多的旁听群众,邓川法庭庭长、案件主审法官罗连书觉得这是一个以案释法,进而教育人民群众遵章守法的好机会,便不失时机地进行法律宣传:“这个案件虽然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它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惨痛的、典型的,值得大家深刻汲取。第一,摩托车的驾驶人段某系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现段某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依法须由其监护人承担;第二,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醉酒驾车,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三,李某驾驶的云29/19424号拖拉机转向系不合格,且实际载重量是核载量的五倍之多,严重超载,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第四,被告廖某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作车辆登记,因此也成了案件的被告;第五,摩托车上的乘车人虽然没有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但也并非没有过错。我国法律规定,载货车辆是禁止人员乘坐的。乘车人违法乘车,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这一起车祸是多种违法因素交织而形成,造成了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大家应该引以为戒。”
听完罗庭长的话,旁听的群众深有感触地说:“今天来法庭参加旁听真是不虚此行,接受了这么多的法律知识与普法教育。原先我们认为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远,没想到司空见惯的开车、买车、车辆登记、甚至坐车都有这么多的法律知识,这是我们先前未曾想过的,原来法律就在身边,我们的生活跟法律息息相关。现在车辆越来越多了,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了。就这一起事故来说造成了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赔偿额高达十八万多元,给各方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真是车祸猛如虎,平安才是福啊。”
(作者单位:洱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