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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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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斌  发布时间:2014-06-27 15:32:54 打印 字号: | |

 

【导视】

【解说】乡村里突发血案,凶手是谁?

【同期声】李恩荣:(1)(29:58)我当时是我父亲给我打电话,因为我在外边买衣服嘛,听到消息,那个心情就不能形容了。

【解说】双方却因一纸协议对簿公堂。

【同期声】李连宾:(2)我觉的再怎么说很不公平的,最主要是赔偿对我是相当不公平的。

【解说】法院将如何处理?法在身边——《危险的“邻居”》正在为您讲述。

 

【演播室主持人】家里养着一只毛茸茸的小家伙和您朝夕相伴,逗您开心,心满意足地接受您给它准备的食物,耐心地听您唠叨心事,还能带动您每天规律地运动,结交更多的新朋友,在农村里还能看家护院等等,可以说养狗的好处数不尽数,同时这些好处也得到科学的证明。然而犬类因其物种的特殊而具有的攻击性和领地性所引发的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解说】2014年4月18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受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

【同期声】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 袁惠芬:(3)(63:24)2014年4月18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恩荣诉被告李连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解说】事情还得从2014年1月说起,原告李某荣与被告李某宾二人都是大理市银桥镇阳波村人,两家一直相邻而居,两人也经常相约一块外出做生意。经过几年的发展,两人都有了一定的积蓄,李某宾就在原地重建房屋,李某荣则重新选了一块地建房,但是李某荣想要去到自家地里,还得从李某宾家门前经过。

【解说】2014年1月,李某宾的房子还处于装修阶段,担心夜晚材料被盗,于是将父亲饲养的一条土狼犬拉到工地上。

【同期声】李连宾:(4)我们平时是以前在老房子是关养,现在拉出来这点是做拴养。(56:55)拴养,用大铁链子拴起,防范措施都相当好的

【解说】然而天不遂人愿,尽管做了很多防范措施,李某宾养着用来看管材料的狼狗还是给自己闯了祸。

【同期声】李恩荣:(5)(29:32)我母亲吃过早点,然后去田里面劳作一下,然后就在回来的路上就遭此横祸了。

【同期声】李连宾:(6)(50:24)出事那天早上11点左右,我哥打给我电话,说我们家的狗咬着人家,在医院里面抢救,人可能已经不在了

【解说】原来,李某荣的母亲杨某春在从地里回家的路上,在路过李某宾家时被李某宾饲养的狗挣脱了铁链后冲来咬伤了右颈部。

【同期声】银桥镇派出所民警  向胤:(7)(40:41)2014年1月10日上午11时07分,我所值班民警在银桥派出所值班期间,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报警,称我辖区复美邑村发生一起狗伤人的案件

【解说】接到报警后的银桥镇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阳波村,这只土狼狗进行抓捕。然而这只狗在咬伤杨某春后,到处逃窜,很难对其实施有效抓捕。

【+1同期声】银桥镇派出所民警  向胤:(+1)因为当时是11点多点,正处于学生上下学以及农户回家吃饭的时间段,村中人流量比较大,为了(避免)第二次造成一些伤害,我们就及时组织警务室的人员和村委会的一些人员,及时进行搜捕,抓捕这条恶犬

【解说】在抓捕无效之后,派出所民警随即使用佩枪将这只土狼狗击毙。闻讯赶回来的杨某春家人,慌忙将其送往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杨某春于当日死亡。

【+2同期声】李恩荣:(+2)(30:18)等我从外面赶回来的时候我母亲……(30:35)我母亲就冰冷的躺在停尸房那里。

【同期声】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审判员 袁惠芬:(8)2014年1月10日晚11时许,杨井春的家属与李连宾的家属在阳波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口头的协议,次日,双方再次到阳波村委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连宾向原告家赔偿死者的各项损失220080元

【演播室主持人】就这样,因为李某宾饲养的土狼狗挣脱项圈之后咬死了杨某春,双方在阳波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书面的赔偿协议就这样签下来了,然而签完协议之后,李某宾仅仅向李某荣支付了75000元就没再继续履行剩余的部分,李某荣无奈之下,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开庭一段现场声10秒左右,开庭的时候我没录到,我重新补录在素材后边了)

【解说】2014年5月19日上午,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来到银桥镇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解说】坐在原告席上的便是本案中的原告之一李某荣,李某荣以双方于2014年1月1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为依据,要求李某宾继续履行赔偿协议的剩余部分。被告席上的李某宾则认为,当天自己所签的这份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属于可撤销的协议,要求法庭重新计算对杨某春的赔偿数额。

【同期声】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审判员 袁惠芬:(9)(73:26)本案是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的案件,对于这一类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解说】法律上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的饲养人以及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动物的饲养人以及管理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侵权这一方,也就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说】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2014年1月11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由于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宾未能向法庭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2014年1月11日,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这份赔偿协议,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期声】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审判员 袁惠芬:(10)(69:20)人民调解书合法有效,三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解说】2014年5月19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当庭对李某荣诉被告李某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

(宣判现场声:判决被告李连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向原告李恩荣、李家祥、李恩平赔偿死者杨井春的其余损失145080元。

【解说】案件审理结束了,原告李某荣拿到了赔偿款却失去了亲人,李某宾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3同期声】李恩荣:(+3)(35:50)我母亲现在是惨死在他们家狗下,我想说的是今后不管哪家养狗还是要看管好,管理好,不要再出现这种事情,这种事情发生在哪个身上也是相当的不幸,反正从事发到现在我心里没有好好的过着一天

【演播室主持人结束语】饲养动物在我们身边很平常,然而这些血淋淋的教训却也并不少见,要杜绝“狗患”,杜绝恶狗伤人事件的发生,不仅仅需要体制机制的完善,更需要机制上细致末节的落实以及动物饲养人文明、科学的饲养方式。感谢收看《法在身边》——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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