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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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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友椿  发布时间:2014-06-25 14:55:0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2013)大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

3.控辩双方及其它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壮。

辩护人张汝胜,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初,被告人闫壮与宾川县大营镇大营村民委员会普连棚村、瑶草庄村的52家葡萄种植户先后签订了《水果购销合同》,约定闫壮以每市斤4.2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向种植户收购红提葡萄,合同订立后,闫壮即向上述种植户支付定金共计286500元。同年8月7日至18日许,闫壮带领工人到各种植户田中采摘葡萄共计629192市斤(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305317.8元),并分批运往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等地进行销售,共得货款人民币2638161元。在采摘葡萄期间,闫壮口头承诺葡萄采摘结束后即向种植户付款,但未实际履行;当葡萄销售完毕时,闫壮也已将其账户内的货款以取现的方式支取完毕。之后,闫壮以葡萄市场行情下跌,生意亏损为由与上述葡萄种植户商谈让价事宜,最终蒋玉海等39家葡萄种植户同意在合同约定单价的基础上每市斤葡萄让价0.4元至1.2元不等,并约定8月22日起支付货款。事后,闫壮潜逃,货款未予支付。同年9月25日,闫壮在昆明市官渡区被抓获归案,但葡萄货款未能追回。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侦办过程中,上述葡萄种植户之一杨杰因追回葡萄货款无望服农药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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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壮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引发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闫壮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在闫壮认罪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52家葡萄种植户的葡萄销售货款2638161元占为己有,以商谈让价为掩饰卷款潜逃,并致葡萄货款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闫壮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葡萄种植户杨杰因追回货款无望而自杀,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处。闫壮归案后供认其将葡萄销售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并予以挥霍的事实,但拒不说明货款具体去向,不应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被告人闫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闫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闫壮犯罪所得人民币2638161元,发还被害人。

本案宣判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闫壮服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被告人闫壮的量刑适用问题,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效果更关注的是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拘泥于法律条文。社会效果是指适用法律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所产生的综合效应,是司法活动、结果的内容,它要求司法活动、结果符合法的价值,使之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效果更关注的是法律适用的社会功能的实现,即抑制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反馈了适用法律的价值导向、公平、正义观念的民间反应以及社会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或弊端,偏向于法的价值的实现。简而言之,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根本保障,社会效果则是法律效果的最终目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闫壮涉案的诈骗数额为2638161元,且其诈骗犯罪行为造成葡萄种植户[!--empirenews.page--]杨杰因追回葡萄货款无望服农药自杀身亡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闫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因此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单从法律条文规定而言,在十年至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法院裁判适用任何刑种、刑期,都不违反法律的适用。但综观近期我国不同省份对合同诈骗犯罪的量刑,罕有因合同诈骗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列,原因在于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前述被告人闫壮的诈骗犯罪数额对江浙沿海一带及其它经济发达省份而言,实难达到让人瞠目的程度,虽然闫壮的诈骗数额已属“数额特别巨大”,但若在前述地区进行判处,基于当地发达的经济水平、公众的承受能力,闫壮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概率极低。但本案案发于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外省,当地农户多以葡萄种植、销售为生活来源,每年葡萄销售货款多为4万余元。而在闫壮合同诈骗一案中,受骗农户达50户,每户平均经济损失近3万余元,闫壮所诈骗赃款又无法追回,农户损失惨重,不但影响当年的全年收入,还导致来年的种植投入,造成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当地种植户的生产、生活,更有葡萄种植户杨杰因追回赃款无望而自杀,在当地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案发后,甚至出现了群体性上访的局面,引起了大理州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对闫壮合同诈骗一案判处时,首先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适用规定,保证法律的规范性,同时也考虑该案的判处在大理州内、宾川县内可能造成的影响。社会公众在对法律效果进行评价时更多的是考虑道德因素,如果法院的裁判不能符合民众的心理认知,则很难让公众对法院的裁判予以认可,法院的权威性也难以深入人心。正是基于如上考虑,当对闫壮的裁判结果进行公开后,受骗果农对于法院的判处也予以了理解和支持,闫壮也表示服判,法院裁判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树立了法院的权威。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