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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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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惠琼、蒋晓云  发布时间:2014-06-26 15:00:59 打印 字号: | |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最大范围得到普及。通过10年的司法实践检验,社区矫正对改造罪犯、促使其回归社会、预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极不完善,致使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了重新犯罪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因此,深入剖析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找出相应对策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基本概念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特点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以,社区矫正实质上就是一种行刑的方式。 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就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教的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的其它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二)重新犯罪的定义

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有法律专业性的理解和民众常识性的理解。在普通人的思维里,凡是过去犯过罪的,现在又犯了新罪的,都是重新犯罪,这样的理解同时也是广义的理解。虽然目前国际国内对重新犯罪的法律概念并无权威性的界定,但在我国,一般都是以刑法中累犯的概念来界定重新犯罪的标准的总体上,我国的重新犯罪,应该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五年)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这里不包括服刑期间(包括监狱服刑和监外执行两种情形)的再犯罪,也没有犯罪次数限制。同时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以及判决时余刑不够一年的有期徒刑。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原刑罚较轻,相对于被监禁服刑人员而言,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不高,但具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empirenews.page--]

(一)从人员年龄来看,集中于17-27岁之间

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员心理状态不太稳定,具有好出风头、攻击性强、江湖义气重、适应社会能力差等特点,其犯罪心理和日常行为具有反复性,极易受到周边环境和群体的不良影响,造成思想和行为的再次偏离。

(二)从人员身份来看,多属社区矫正管理重点人员

重新犯罪人员中大多数属于无正当职业,经济及日常生活不稳定,社会交往比较复杂,对社区矫正及帮教安置存在抵触情绪的人员。此类人员大多回归社会趋向性差,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

(三)从犯罪经历来看,具有二次以上犯罪经历的居多

大多数重新犯罪人员具有前科劣迹,且前后犯罪不再局限于同种罪名。

(四)从犯罪类型来看,主要为侵财型犯罪

从再次犯罪的罪名分析,主要集中于盗窃、抢劫及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且重新犯罪的动机多是以犯罪手段满足生活需要(包括基本生活与畸形消费),少数暴力型犯罪也多为酒后激情犯罪所致,真正因报复社会或蓄意伤人的犯罪行为极少发生。

)从犯罪形式来看,以共同犯罪为主

在看守所、监狱等地的关押经历客观上增加了服刑人员之间相互结交与交叉感染的机会,使其在重新犯罪时更乐于选择共同犯罪形式以提高犯罪成功和逃避制裁的系数。同时,曾经有过合伙犯罪经历的人员,更习惯与原同案犯进行再次犯罪

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探析

[!--empirenews.page--]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接受了社区矫正的教育,并在日常行为中受到社区矫正部门及身边群众的监督,但其特殊身份导致的个体特征和社会成员对其的不良定位等现实情况,仍然成为促使其再次犯罪的诱发因素。

(一)主观原因

1、好逸恶劳,贪图享乐

这是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最主要的主观原因。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从监狱里出来的,如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生活条件与他人比较都有较大的差距。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总想让钱来得更快,更轻松,便动了歪脑筋。

2、教育缺失,导致价值观和人生观畸型

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同时,家庭教育的缺失,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心智发育不完全,对他人没有同情心和爱心。由于早期教育的缺失或不足,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畸形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而价值观和人生观一旦形成,很难改变。

3、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对人生失去信心,不愿到社会上自立

部分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生理或心理上发生了缺陷,致使出狱后不久又进监狱。在监狱里虽没有自由,但一日三餐不用愁,心里上感到平衡。走上社会后,实在适应不了社会形势的变化,常常感到前程渺茫,还不如在狱中无忧无虑生活度日。

4、没有服刑意识,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心理

社区矫正人员,如被判处管制、缓刑或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没有进过监狱,思想上没有服刑意识。不服从专职社工对其监管和矫正志愿者对其教育,不能完成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任务,更不会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中吸取教训。

(二)客观原因

[!--empirenews.page--]1、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

就业乃民生之本。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企业分流人员和农村富有劳动力不断增加,加上一大批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外来劳动力的冲击,使就业空间越来越小,就业压力很大。企业对社区矫正对象有防备的心理,社区矫正人员找不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诱使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人员知识水平较低,结交的朋友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后,仍与原来圈中人员交往,部分朋友有可能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唆使社区矫正人员加入,导致其重新犯罪。

(三)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

1、帮困解难不易开展,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解决

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使整个社会就业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主要由政府和原单位安置就业的体制已经无法适用,社区矫正机构帮困解难的工作较难开展,只能为符合条件的矫正人员办理低保,鼓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而就业难的现状一时很难改变,社区矫正人员没有生活来源。

2、社区矫正缺失法律保障,没有有力的强制措施

由于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手段多采用警告、扣分等形式,教育手段偏软,未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刑罚的错觉和误解,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3、被矫正人员外出务工易造成管理漏洞

在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表现的调研中,很大比例犯罪的人员是以“外出务工为由不按时报到,甚至造成脱管,影响了教育效果,从而使社区矫正的应有功能弱化。

四、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建议和措施

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就是要解决好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编织一张严密的防护网,使社区矫正对象与重新犯罪绝缘。[!--empirenews.page--]

(一)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灵活运用管理形式,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级考核,以及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等等做法,都是实施矫正工作最好的方法和手段。

(二)建立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矫正对象判前评估及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测试,建议由心理专家包括监狱管理专家共同开发测试软件,通过科学的测试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动态;二是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家庭环境、经济条件、所处的社区环境、交友状况、个人的性趣爱好、技术特长等等方面,进行实际调查评估,并以问卷的形式计算得分;三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所服刑种、犯罪的性质、主观的恶性等因素进行评分;四是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的考核情况来进行重点人员和重点对象的分类明确。

(三)推行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依托电信部门资源掌握矫正对象行踪。为了有效掌握矫正对象特别是请假和外出务工矫正人员的行踪,应当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监管,用手机定位实现对矫正人员管理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通过与电信部门的合作,借助现代GPS系统定位功能,构建移动管理平台,对矫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不同的电子围栏,对越界矫正对象进行警示,解决实时掌握矫正对象在那里的问题。当然推行移动管理平台,应当出台具体的细则,矫正人员手机故意关机、借与他人使用、越界警示无效等情况均应作出处罚的具体规定,使矫正人员对自己行为产生自我压束力。

(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能力。矫正措施的针对性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关键。因此,进行准确恰当的分类矫正个案管理非常重要,而这就必须要运用测试、评估等方式来辅助进行。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创时间不长,无论是培养专职矫正干部运用这些现代技术手段还是测试、评估工具的开发,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因此,结合我国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未来的工作规划中制定长远的培训和短期的上岗培训计划,培养出社区矫正自己的专家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empirenews.page--]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必然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为犯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为犯人的再社会化建立良好的环境。这都关系到我国监管制度的完善,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社区矫正制度在矫正犯罪中的重大作用的同时,必须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焕发起强大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