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祥云法院历时一周奔赴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异地执行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在取得贵州省三级法院的大力协助下,终于将案件执结,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周某某与贵州省都匀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云南省祥云县法院、云南省大理州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判决林业局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83988.00元,返还诉讼费3025.00元,合计87013.00元。判决生效后,林业局不履行名下义务,周某某于2012年12月向祥云县法院申请执行。祥云县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委托贵州省都匀市法院执行,但该院执行一段时间后又于2013年5月以案件不符合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退回祥云县法院。祥云县法院认为退卷理由不成立,又于2013年5月将案件材料附函一并移交给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请求该院督办执行,但仍无果,案件陷入僵局。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祥云县法院没有消极等待受托法院的执行结果,而是积极主动的向大理州中级法院和云南省高级法院汇报本案的委托执行结果和准备亲临被执行人所在地异地执行的做法。因为该案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虽然执行标的额不大,但关系受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随后,祥云法院到上级法院办理了异地执行审批手续,并由一名院领导带队前往贵州省执行。执行中,得到了贵州省三级法院的协助,执行干警历经周折,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林业局赔偿了申请人周某某6.6万元了结此案,使这起涉民生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祥云法院在专项执行涉民生案件过程中,针对祥云地处交通要道,涉交通事故案件居多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对这类案件投入了时间和警力。有的案件不计较办案成本,目的在于确保受害当事人赢了官司后能拿到赔偿款,努力追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
(作者单位:祥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