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热能工业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涧开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大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由被告南涧开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云南热能工业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651817.80元;二、由被告南涧开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云南热能工业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651817.8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南涧开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6日,原告云南热能工业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判决确定的本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南涧开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用生产区内总量为1.5万吨的铁矿石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云南热能工业炉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如在生产区内的铁矿石有1.45万吨以上(含1.45万吨)就用该铁矿石抵债;如果少于1.45万吨,就用生产区上边选矿区里的黑铁矿抵足1.45万吨,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确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裁定终结执行。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