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动态
大理中院成功执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分享到:
作者:马志伟  发布时间:2014-06-26 15:44:39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任亮与被执行人马成芳、洱源县纵横综合磁选矿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业经大理中院作出(2012)大中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亮遂向大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三方于2012年1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内容是:一、被执行人洱源县纵横综合磁选矿厂欠申请执行人任亮股权转让金240万元;二、被执行人洱源县纵横综合磁选矿厂在新投资人注册(变更)资本金解冻之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任亮全部欠款的30%,即72万元。申请执行人任亮收到该笔还款之日向本院申请对查封物解除查封。在第一次还款后五个月内偿还全部欠款的30%,即72万元。在第二次还款后两个月内偿还全部欠款的40%,即96万元;三、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还清申请执行人欠款,由担保人金焕成负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承担额度为第一次,第二次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金额的60%,第三次偿还款40%,被执行人用洱源县金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5%股份作担保)。四、此协议在执行中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012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马成芳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款项后,未按期履行第二期、第三期款项。执行人员于2013年5月2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马成芳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也未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云南法制日报刊登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不履行,按协议将被执行人担保抵押的15%股份按协议执行给申请人。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3年9月18日,大理中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洱源县金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3年10月30日,受托评估单位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做出评估报告:被执行人马成芳在洱源县金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份价值为人民币761,781.90元。因无法通知被执行人到庭, 2013年12月11日,中院将评估报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中院依法委托云南大理正泰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云南大理正泰拍卖公司受理委托后,于2014年2月21日在《云南信息报》、《云南法制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云南涉诉资产网发布了拍卖公告,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在无人报名竞买的情况下,担保人金焕成自愿将被执行人马成芳15%股份以评估价以物抵债接收。该股权由担保人金焕成接收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由担保人支付给申请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马成芳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款项后,未按期履行第二期、第三期款项。经本院通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义务。加之,被执行人马成芳现已下落不明。在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要求按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抵押在洱源县金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份依法进行公开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担保人金焕成自愿将被执行人马成芳15%股份以评估价761781.9元以物抵债接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大理中院遂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将被执行人马成芳拥有的洱源县金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5%的股份变更至担保人金焕成名下,金焕成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