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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法院执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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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先勇  发布时间:2014-06-26 16:10:19 打印 字号: | |

 

     原告文海兰诉被告苏福全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大理市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限被告苏福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除堆放在原、被告纠纷通道内的障碍物,恢复通道原貌。被告苏福全不服,提出上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大中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苏福全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9月23日,申请人文海兰向大理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苏福全堆放在共用通道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恢复我户通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苏福全拒绝清除其堆放在纠纷通道内的障碍物。2013年10月23日,大理市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苏福全堆放在原、被告纠纷通道内的障碍物予以清除,恢复通道原貌。因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大理市法院遂将该案执行终结。

(作者单位:大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