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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块砧板惹来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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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顺仙  发布时间:2014-07-10 10:05: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非法砍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红豆杉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砍伐、毁坏、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国家森林资源,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进一步促进执法机关规范执法,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行庭审公开,不断增强阳光司法透明度,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近日鹤庆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龙、杨某华二人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制品一案作为本年度的“阳光司法工程”典型案件之一,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华到鹤庆县马耳山国有林山场内砍伐了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云南红豆杉一株,并将伐倒的红豆杉树锯成四块砧板背回杨某华家藏匿。2014年1月5日二人将四块红豆杉砧板以360元的价格出售给洱源县的绞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华分得100元钱,杨某龙分得260元。

2013年7、8月份的一天, 杨某龙在山上捡到六块红豆杉砧板,运回并藏匿在松桂镇吉福村其兄杨某某家。2014年1月5日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绞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10块菜板木材材种均为红豆杉,材积合计0.0689立方米,其中杨某龙、杨某华非法采伐的四块砧板材积合计0.0347m³,杨某龙在山上捡到的六块砧板材积合计0.0342m³

庭审结束后,鹤庆法院及时对此案作出了宣判:被告人杨某龙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为使旁听干部和群众全面了解案情和相关知识,鹤庆法院制作了案情简介、释法解答和相关知识材料分发给旁听人员。原有刑法只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由于近年来毁坏珍贵野生植物的情况较严重,201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将收购等行为增设为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护的植物,包括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名录的树木。国家一级珍贵树木包括银杉、银杏、水松、南方红豆杉、天目、铁木等;国家二级珍贵树木包括长白、红松、黄杉、白豆杉等红豆杉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科学研究价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列的一级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森林法相关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办理相关证件方能出售、收购。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采伐、毁坏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列的植物,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列的植物及其制品的即构成本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只要具有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或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等情形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即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红豆杉等植物保护力度如此之大,堪比毒品犯罪,触及便构罪。为保护环境资源不被破坏, 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至今,鹤庆法院共审理涉及红豆杉的案件有7件,2009年至2012年每年1件,2013年没有,2014年上半年共3件。可见,此类犯罪有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与老百姓对红豆杉植物的认识息息相关。在民间,由于红豆杉植物稀有,在野外自然条件下生长缓慢,且相传有防癌治癌作用而深受喜爱。故一部分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然而,据科学研究表明,红豆杉毒性很大,在没有医生的指导下,长期大量食用后可能会产生抑止骨髓造血功能、白细胞下降等严重毒副作用。因此国家卫生部于近日发布的第二号公告,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经营红豆杉食品;提醒消费者不要食用红豆杉或含红豆杉的食品,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 查处生产经营含红豆杉食品的行为

今后,鹤庆法院将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每个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并结合各地法院环境审判的经验,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并进一步加强与环保行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共促鹤庆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30余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作者单位: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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