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陵园本应该是安静肃穆的地方,可土地承包人却在陵园内建起了畜厩养殖生猪,土地发包方宾川县民政局认为污染环境卫生,也不合时宜,要求拆除畜厩、停止养猪,但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县民政局起诉到法院。7月16日,宾川法院开庭审理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经过努力,法官调解了此案。
2003年9月1日,宾川县民政局将烈士陵园的部分土地及荒山承包给刘文新经营管理、维护,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承包面积、范围和费用等问题。刘文新按约向民政局交纳了2007年至2017年的承包费,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枇杷,后又改种为葡萄,在承包期间,刘文新将原民政局紧临烈士陵园管理所西北角建盖的畜厩进行改造用于生猪饲养,还新修建了部分畜厩。
县民政局认为刘文新修建畜厩养猪破坏了烈士陵园的卫生,且在烈士陵园内养猪也不合适,要求刘文新拆除畜厩,停止养猪,但双方协商不成,县民政局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要做好烈士陵园的绿化、美化、清洁等管护工作,不准建盖永久性建筑,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他建筑物,严禁在烈士陵园内放牧的内容,拆除畜厩,停止养猪。被告刘文新则提出其改造、修建畜厩作了大量投入,拆除畜厩,其建造费打水漂不说,现在养殖的生猪也没有地方安置,要求给予补偿。
本案如果调解不成,可能启动鉴定程序,耗时更长,对处理双方面临的实际问题不利。庭审中,合议庭结合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主持调解,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
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宾川县烈士陵园土地管理承包合同》;被告刘文新于2014年7月31日前拆除在烈士陵园管理所西侧改造、修建的畜厩及设施、拆除修建的大门,建筑废渣由刘文新自行清运;由原告县民政局在2014年7月31前补偿被告刘文新因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人民币9万元,并承担869元的案件受理费。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