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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首例鉴定人出庭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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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芶克祥  发布时间:2014-07-29 10:23: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首例鉴定人出庭案件在鹤庆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放火一案,刑事审判庭在六月初就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公诉人提供了一份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属于“酒滥用者,在饮酒后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庭审中被告人行为举止怪异,总是自言自语、答非所问,完全沉浸在自己的神话世界里,案件的审理很难再进行下去,到底被告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酒滥用者又属于什么意思?酒滥用者这么长时间戒酒后是否还会存在异常行为?带着诸多疑问,案件只能延期审理。

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一百八十七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为了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鹤庆法院通知了本案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白某、赵某某出庭作证。关于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费用等问题是鹤庆法院第一次接触,审判人员翻阅了很多资料且经过了几番周折,最终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就鉴定意见作出解释,被告人李某某放火一案再次于2014年6月27日开庭审理并得到了圆满处理。

案件现在还没有处理结果,但是通知鉴定人出庭就专门知识作出解释并接受询问具有重要意义,鉴定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官的帮手,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进而尽量避免重复鉴定带来的影响。相信今后鉴定人出庭的案件会不断增加,我国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方式也会更加完善。

                           (作者单位: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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