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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燃烟头引发大火 无知村民触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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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承承  发布时间:2014-08-20 10:10:48 打印 字号: | |

    居住在剑川县羊岑乡石登村委会姜家登村的李某坤在森林防火戒严区,违反用火规定,引发森林大火。经审判,被告人李某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位于剑川县羊岑乡石凳村林区“无根箐”放牛,16时许,李某某发现自家的一头黄牛从“大麦地”西北翻过山梁后,遂去赶牛。并在赶牛的地方抽烟。当见牛跑远,便起身在抽剩的烟头上吐了一点口水后,将烟头丢弃在地上,后未被熄灭的烟头复燃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01.06公顷,其中受害面积43.23公顷,受害林木128298株(云南松:115133株,杂栗:13165株),受害云南松林木蓄积1639.38立方米,直接烧死烧毁云南松24754株,杂栗2830株。基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森林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价值。云南省是我国四大重点林区之一,林地面积广阔、林种资源丰富,但是近些年来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森林资源不断较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本案中李某坤过于自信的行为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巨大损失,触犯刑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本案能让更多的人增强意识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共建和谐家园。

(作者单位:大理州剑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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