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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次入监,10年大好青春逝于“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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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义娥  发布时间:2014-08-20 15:09:5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河北省河间市人,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屡次在监狱接受改造的他本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诚心悔过,重新做人,但他不仅没有如此,却本性不移。

2013年11月24日18时许,赵某某醉酒后到大理市下关镇宁和巷一旅社内找其女友,并在该旅社内耍酒疯,先是掐住老板娘的脖子,后又与老板发生拉扯,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将老板以及路过门口的无辜行人刺伤,甚至将自己的女友刺伤,造成老板身体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行人身体一处轻伤。2013年11月25日,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4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1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犯罪,似乎成了赵某某的习惯,对自己行为的肆意放纵将让他付出再次服刑四年的代价,从26岁至今,大好的青春年华已然在监狱中度过,希望他这次能真心悔改,重新做人。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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