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约定“私了”又反悔导致事故现场不存在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暴雨中车祸发生 车主约定“私了”
2013年4月11日下午,张某驾驶电动车从大理驶往下关。在张某行至段府酒店附近时突遇大雨,因雨势较大,张某便加速行驶欲赶快回家,结果与相向行驶的段某驾驶的三菱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被撞翻在地,导致左腿骨折。
事故发生之后,双方约定“私了”解决,所以并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段某将张某送至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张某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费,后张某又多次到大理江尾飞龙正骨医院接受治疗,段某亦支付了此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后来,张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并支付相应费用。
“私了”无法了 事故认定亦无果
此后,两人便开始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因为争议较大,张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申请帮助解决,认定事故责任。可是因段某经多次联系均未到场说明情况,而事故现场已不存在,张某又没有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存在,交警部门于2014年初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无奈之下找法院 法官耐心终调解
赔偿数额起了争议,事故责任又无法认定,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到大理市法院起诉段某,要求段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962.4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开庭前,双方剑拔弩张,张某认为段某不讲信用,致使私了不成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段某则认为自己已支付大部分费用,张某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不同意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商谈过程中险些动手。
庭审中,结合查明事实,主审法官认真做调解工作,最后,段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000元,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拨打报警电话,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及现场固定,以便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否则一旦“私了”不成,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本案类似状况,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