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间,被执行人杨某某因购车向周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于当年偿还,但后却玩起了“失踪”,去向不明。2003年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归还借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虽经法院多方寻找但执行未果,案件被迫搁置,2009年案件暂时终结执行。
期间,根据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曾就读于大理学院的执行线索,我院执行干警便及时前往大理学院查询学籍档案,可反馈的信息显示杨某某毕业后已将户籍、学籍信息迁回弥渡,而返回弥渡核查后信息全无,又无去向。并且根据大理学院查询信息的比对,周某某提供的信息与案件被执行人信息不符,“此杨非彼杨”,案件再次陷入迷雾。之后,在执行另一案件过程中,无意间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某常年外出打工之后已经返回大理定居,并已具备执行能力。了解到此信息后,执行干警及时查询到杨某某的户籍住所位于大理市大理镇。查询到身份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周某某进行身份辨认,但由于时间较长,就连申请人周某某也不敢轻易的确定杨某某的身份信息,案件又一次陷入泥淖。因案情复杂且从审判到执行均无人见过杨某某,为慎重起见,执行干警决定按查询到的身份信息查询其人的银行账户。“功夫不负有心人”,杨某某在大理某银行有个人存款,这条信息与先前了解到的杨某某位于大理镇的线索相印证,杨某某极有可能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为防止其转移存款执行干警便迅速冻结杨某某的存款账户,希望能够借此查证杨某某其人。果然,在冻结了该帐户的第三天,一位妇女出现在执行局办公室,承认本人就是杨某某,也承认确实有借款事实的存在,并于当日将所涉及的案款交清,案件最终执结。
7月14日一大早,申请人周某某手持“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到执行局,表示了对执行干警的谢意。
(作者单位:弥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