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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房东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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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娟  发布时间:2014-09-11 09:42: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出租房屋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茶某夫妇在承租被告郭某户房屋期间,房内一根多芯铜导线发生短路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邻居原告董某住房及房内物品受损,后经多部门调解未果后,董某一纸诉状将房东郭某及承租户茶某夫妇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房东郭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有权部门认定的事故发生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相关房屋管理、占有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茶某夫妇作为房屋的实际租赁使用人,对所承租房屋及设施具有安全使用的管理义务,在承租房屋前及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房屋设施状况,排查安全隐患,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房东报告,尽快排除潜在安全危险,但其擅自私接使用电路,未报房主同意及相关消防部门验收,存在管理过失和过错行为。被告郭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出租房屋的用电设施具有安全管理责任,但其在明知所出租的房屋为土木结构容易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未注意对出租房屋电线路进行检视维护,在被告茶某夫妇擅自私接电路时未予制止和处理,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郭某与被告茶某夫妇平均承担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法官提示,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所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后将难逃其责。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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