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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社区矫正脱管 法院撤其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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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德珠  发布时间:2014-09-19 15:33:30 打印 字号: | |

18岁的和某某因伙同他人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两轮摩托车,于2014年2月24日被剑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付和某某户籍所在地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由于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兰坪县司法局向剑川县书面建议撤销和某某缓刑。经剑川县法院审理,2014年9月11日作出撤销和某某宣告缓刑二年执行的部分,对和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和某某自2014年3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电话停机,多次联系均无果。后经调查发现其已私自外出打工,且行踪不定。兰坪县司法局石登乡司法所多次与其家人及村民委员会联系均无果。和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剑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我国《刑罚》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不等于不执行刑罚,而是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罪犯和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作者单位:剑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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