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火旺合同诈骗案
——“分红式”网络投资陷阱防不胜防
杨义娥
关键词:互联网、投资理财、高额回报、诈骗、合同诈骗
裁判要点:
被告人通过制作虚假网站,发布虚假投资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108号(2014年4月9日)
基本案情: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火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至10月2日间,被告人苏火旺制作乐清市宏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网等虚假网站,骗取被害人陈颖、邹莉、张力、金健四人的信任,让四名被害人将投资款转账至苏火旺使用的账户内,骗取四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422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报案及陈述、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物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苏火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认为苏火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火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empirenews.page--]
被告人苏火旺对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飞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至10月2日间,被告人苏火旺租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融信大卫城74栋806室,在该室内利用电脑制作了虚假的乐清市宏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网等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投资信息,以许诺投资财物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颖、邹莉、张力、金健四人的信任,让四名被害人将投资款转账至苏火旺使用的账户内,之后在该网站建立了被害人的投资账户用于收取回报。当上述被害人小额投资获取回报信任该网站并加大投资后,便无法与被告人苏火旺取得联系,投资人账户亦无法登录。被告人苏火旺将上述四名被害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4220元(陈颖投资款人民币122000元、邹莉和张力投资款人民币118720元、金健投资款人民币13500元)据为己有。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了被告人苏火旺,并从苏火旺租用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融信大卫城74栋806室内提取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三张以及被告人自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二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从苏火旺处提取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杂牌手机六部;扣押了赃款人民币31400元,苏火旺本人所有的别克赛欧-SGM7160SCXAT型汽车一辆(车牌为闽A-RT183)。苏火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苏火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别克赛欧-SGM7160SCXAT型汽车一辆、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二台折抵罚金。)
二、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杂牌手机六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
三、赃款人民币122000元返还被害人陈颖;118720元返还被害人邹莉、张力;13500元返还被害人金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本案中,被告人苏火旺制作虚假网站,发布虚假投资理财信息,许以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让被害人将投资款转入其使用的账户,并在该虚假网站设立被害人投资理财账户,起初被害人进行小额投资,被告人苏火旺给予回报,当被害人信任该网站并加大投资以后,被告人苏火旺便卷款而逃。苏火旺的行为属于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投资理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虚构投资理财网站)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因此苏火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54220元,犯罪数额巨大,应当判处[!--empirenews.page--]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苏火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火旺属于初犯,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全部挽回,因此可以对被告人苏火旺宣告缓刑。
案例注解: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主要涉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分离,最早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这一修订将更有利于规范和打击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很明显本案中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2.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虚拟世界已然深入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由此衍生出的各类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的变化,继而网络诈骗犯罪也是层出不穷。[!--empirenews.page--]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犯罪分子是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推出各项优惠措施,吸引投资者。而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网上投资,但由于缺少专业知识、时间和精力,不少网民希望借助捷径来为自己赚取财富。犯罪分子事先设立投资公司或者个人投资网站,以集资投资、定期分红的优惠措施吸引广大网民。采取“先甜后苦”的方式,使投资者信以为真。部分投资者事先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投一小部分钱,投资公司也如期将钱打到投资者的账户,此举使得不少投资者对其真实性确信无疑。待投资者放心大胆大量投资或者介绍给亲戚朋友大量投资后,网站便毫无征兆的无法打开了,随后便销声匿迹。“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是不法分子利用了部分网民的贪财心理,抛出“投资小、回报快”的诱饵,具有极大的吸引力,部分手中有余钱、“勇于投资”的网民极容易上当受骗。
不管是“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还是其他类型的非法集资诈骗,不法分子都利用了广大群众对投资理财专业知识的匮乏,披着投资理财的合法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电话、传真和网络银行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此类犯罪活动所利用的网络服务器大多是租借来的,服务器源头可以在境外,也可以在境内的任何一个地方,犯罪分子只要拥有源代码,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封闭或开放网站。因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大多为远程遥控作案,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流窜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一旦成功作案,犯罪分子就会立即销毁证据,关闭网站、更换网上联络工具、停用手机、停用银行账户等。而受害者大部分具有梦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在尝到甜头后,深信不疑逐渐将自己所有积蓄投入其中,使众多受害者血本无归。
作者单位: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