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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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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梅、刘进平  发布时间:2014-10-21 09:08:07 打印 字号: | |

3个未成年人骑乘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1人死亡2人受伤,在悲痛之余,死者的父母提起了民事诉讼,向事发时驾驶摩托车的字某及其父母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318.5元。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字某无证驾驶原告白正平所有、未经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载白某、案外人家某从光黄往力角方向行驶,三人都没有戴安全头盔,16时55分,在张家庄路段,由于字某驾驶操作不当,摩托车失控后翻入道路南侧的葡萄田内,撞上了葡萄杆,三人都受了伤,当天,白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家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白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常驾驶其父白正平也就是本案中的原告所有的摩托车。事发当天,白某将摩托车骑出后交予字某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字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全责,但字某是未成年人、也没有个人财产,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字余秋、白秀竹承担。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事发前,原告白正平、陈自红经常让儿子白某驾驶摩托车,本案也是因为白某将摩托车从家里骑出来交给字某驾驶后发生,二原告对白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对自家的摩托车疏于管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减轻被告字余秋、白秀竹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的有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定二原告的损失为147318.5元,二原告自行承担30%,由被告字余秋、白秀竹共同承担70%,赔偿二原告因儿子白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3122.95元,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因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方承担209元,被告方承担487元。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未成人骑摩托、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每年都有,甚至不在少数,令人惋惜、痛心,出了事以后,家长才明白对子女的“宽松政策”并不是真正的爱,悔不当初。只有从思想上引导、从行为上约束,才能让类似的不幸远离未成年人、远离家庭。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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