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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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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梅、刘建娟  发布时间:2014-11-19 11:03:36 打印 字号: | |

一块田地两万多的青苗补偿款应该给谁田主和承包人各不相让,几次调处都没有结果,为了避免纠纷,村委会决定等这两家人扯清楚了再发放补偿费,但拿不到钱的承包人范启×将田主范×兵、村委会、镇政府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经两审终审后生效,那么法官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启×、被告范×兵都是大会村委会洪福庄村民。2013年,俩人口头约定,被告范×兵将位于大赖石坡和豹子洞的山地,共二十余亩承包给原告范启×经营管理,并约定了承包费和支付方式,承包后原告范启×在上述山地上种植了玉米。这两块土地是被告范×兵在集体的山地上开挖出来的,并没有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权证,双方进行承包并未向村集体备案。 

2013年7月份,由于修建电站,范启×向范×兵承包来的大赖石坡山地11.15亩被划定属于建设工程受影响范围,电站一方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进行青苗补偿,一共是22300元,就在村委会即将发放补偿款的时候,田主范×兵和范启×却起了纠纷,双方都认为应该由自己享有青苗补偿款。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进行调解,但两家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范启×起诉到了法院。

另查明,除了本案争议的22300元外,其余的青苗补偿费都已经兑付到各农户手中。农户唐某、马某的开挖土地内没有种植任何农作物,也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拿到了补偿款。

庭审中,村委会明确表示,根据补偿协议,青苗补偿款应兑付给土地权利人即被告范×兵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范启×系土地附着物的种植者,而被告范×兵系土地的开挖者,争议的青苗补偿款是电站修建过程对青苗造成的一切损坏及维护费用,结合庭审中村委会明确表示该青苗补偿款应兑付给土地权利人,以及在实际兑付过程中,未耕种的开挖土地也给予青苗补偿的客观实际,判决原告范启×享有40%的青苗补偿款,即8920元,被告范×兵享有60%,即13380元,由被告村委会进行兑付。

一审宣判后,原告范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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