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下午,鹤庆县人民法院就鹤庆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申请执行尧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政法委副书记周玉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城管、部分群众到现场监督见证执行。
国资公司申请执行尧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鹤庆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判决,确定:限被告尧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建设在城南农贸市场西排大棚下其摊位外的铁皮房子一间,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宣判后被告尧某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县国资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鹤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庆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尧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经做被执行人尧某的工作,被执行人以城南农贸市场大棚下建设铁皮房的经营者多,申请人针对其一人进行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既不公平,也不公正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5日鹤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250条的规定,作出了限被执行人尧某在五日内拆除建设在诚南农贸市场西排大棚下其摊位外的铁皮房子一间,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的公告。公告于当日分别张贴于城南农贸市场东大门、南大门和北大门,同时送达给被执行人尧某。
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附近的摊主也相继自行拆除了私自搭建的雨棚和占道经营的摊位。经过近6个小时的奋战,本案圆满执结。通过该案的执行,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