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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不只是一纸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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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靖涵  发布时间:2014-11-14 17:16:38 打印 字号: | |

完整的结构,精准的语言,严谨的逻辑,有力的论证,这样一份裁判文书堪称完美。它是整个诉讼活动过程的载体,是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凭证,具有不可动摇的执行力和既判力。但,却往往不是当事人想要的……

这一天,我们和往常一样开庭审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被告老杨因电站建设搬迁,要重新建房,便将自家的建房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周某,但工程结束后被告老杨却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周某因此诉至法庭要求老杨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29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放弃20000元的工程款,只需被告支付62900元。但被告却提出自己因建房欠了很多债务,只愿支付50000元。法官几番劝说,告知如果调解不成,判决结果会对被告很不利。但是固执的老杨仍以自己支付能力有限为由只愿支付50000元。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后法庭不再主持调解。一个星期之后,我们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来领取判决书,在宣判前,承办法官一再询问被告的意见,告知如果现在接受原告方的调解方案还来得及,但是一旦宣判之后,如果双方都不上诉,这份判决就会产生既判力,就必须按照判决的金额来履行。执拗的老杨完全听不进劝,要求法官马上宣判。

宣判容易,只不过是十分钟的事。

老杨拿到判决书之后仔细研究了半天,犯了嘀咕,问道:“法官,原告同意让我20000元工程款的事情在判决书上怎么反映不出来?”法官解释道:“是这样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原告同意放弃20000元的工程款,但是你却不同意,所以法院只得按照实际数额来判决了。”老杨这才慌了阵脚,说:“我以为法院会根据原告作出的让步来判决,那我愿意接受原告的调解方案,这份判决书我不要了!”

老杨一句“判决书不要了”可让我们犯了难,判决是已经宣判了的,且宣判前还再三询问了他的意见,老杨的突然反悔又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

经过商量,最后庭长向老杨说道:“判决书已经宣判了,就收不回来了。这样,你先在送达回证和宣判笔录上把字签了。等原告来领判决书的时候,我们把你的意见转达给他,若他愿意,我们再通知你过来,一起做一个执行和解笔录。”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都到了法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老杨十五日之内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人民币62900元。

老杨的这记“回马枪”给了我很深的感触,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在基层工作,有时候,结案真的不只是一纸文书。按理说,由于老杨一直以来的不配合,判决书已经宣判,那么我们的任务也就完成了,案件就可以报结,剩下的,就是执行局的事了。但是在基层法庭,由于当事人多数都是农民群众,不懂法律,所以我们知道,我们应该做的,比法律对我们的要求要更深一层。

在基层法庭工作两年来,对法院工作的感受由最初的崇敬变为琐碎,书本上的条文在这里有可能行不通,因为在这样的偏远地区,老百姓心中有了法律的萌芽,但是根植并不深。老百姓知道有一种可以保护自己的“武器”叫“法律”,但却不懂得怎样正确运用这个“武器”。

“法官,我儿子不赡养我,我想请你们去帮我教训一下他!”“法官,刚才我们打麻将,他出老千,我们一起到这里来是想让你们给评评理……”类似这样让我们措手不及的情况还有很多,他们来到法庭,想要的都不是那一纸文书。在很多人看来,法庭的意义或许是和村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是一样的,他们到这里来的目的,正如《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一样,更多的是想“讨个说法”。这些问题都不是一纸文书就能简单解决的。

一份判决书,在严格的格式和语言要求下,充满冷冰冰的法言法语,不容许有一个错别字,更不容许有法官感情的流露。但是如何做到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真正解决一起纠纷,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一纸文书的背后,法官还要付出很多的努力!

所以,我认为,一个案子办的好不好,不仅仅体现在这个案子程序是否公正,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实体正义,更多的还应体现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中,应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用法官的人文关怀弥补法律的冰冷!

(作者单位:云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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