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银行贷款,施某、李某夫妇请赵某和杨某为自己担保,谁知因为没有按时还款,“连累了”担保人一同被起诉,收到法院传票的赵某和杨某傻了眼,好心帮人却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11月17日,宾川法院调解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施某夫妇和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
被告施某、李某两口子因收购农副产品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某支行申请贷款10万元。201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1年,并就年利率、还款方式、利息、罚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当天,赵某、杨某和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施某夫妇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0万元划入了被告施某在该行开设的账户。在偿还了2万多元后施某、李某就没有再依约还款,催收未果,银行只好起诉。
开庭当天,担保人杨某的妻子到庭旁听,在调解过程中她说起法院传票送到家中后她十分诧异,问过丈夫杨某后才知道是因为帮施某担保的事,被告施某夫妇也向两位担保人表达了歉意,说明家中出了事花了不少钱才没有按时还贷款,并非有意拖欠,希望赵某和杨某能够谅解。
经过法官组织调解,双方于庭前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施某、李某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本金78786.38元及截止2014年11月16日的相应利息、罚息6611.76元,从2014年11月17日起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赵某、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52元,由被告施某、李某承担。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