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相对于以往适用普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注重了案件审理的时效性、诉讼成本的集约性,又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诉讼资源。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受理并在公告期满7日内审结了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作出了准予对被申请人杜某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人凭该民事裁定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的审结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了诉讼资源,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012年10月8日,申请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杜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同日,申请人按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0万元。作为还款担保,被申请人将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某小区的房屋抵押给了申请人。双方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一直拒绝还款,并拖欠利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大理市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抵押房屋,以受偿被拖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大理市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真实、合法,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遂在公告期满七日内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