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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抵押筹赌资 租车人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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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梅、史品丽  发布时间:2014-12-26 16:56:29 打印 字号: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借钱赌博,明明是租来的车,杨某却将其抵押出去,并向对方声称这是自己刚购买未过户的车辆,出租人多次向杨某要还车辆都被他以各种借口推辞,一来二去,车主起了疑心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东窗事发后,杨某因实施诈骗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向李某租用了一辆价值人民币96250元的比亚迪轿车,双方口头约定租金后,被告人杨某向李某支付了至4月16日的租金。2014年3月31日,杨某为筹集赌资,在未取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租来的车作抵押向钟某借款4万元,谎称车是他本人刚购买的,还没过户,并给钟某写了一张用车抵押借款4万元的借条。拿到钱以后,杨某就将其用于赌博及生活开支。李某多次催促杨某归还所租的车辆,杨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辞。多次联系未果,李某于2014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称车子租出去后与租车人联系不上,当天,杨某在看守所向民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日,杨某租用的比亚迪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给了李某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为筹集赌资而进行诈骗,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赌博及挥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综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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