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祥云法院到广东省汕头市执行一起因儿子死亡导致翁媳反目讼争死亡赔偿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案经汕头市潮南区法院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警大队的协助,执行人员终将10万元款项执行到位,让案件申请人拿到了因儿子死亡应得的赔偿金。
伍某某、罗某某原本是李某某的公婆, 2013年5月间,因李某某的丈夫伍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打工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当地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李某某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42.1万元。协议达成后,李某某从交警部门领取了赔偿款32.1万元,余款10万元因李某某和公婆之间对赔偿款的分配有争议而被交警部门暂扣不予支付。之后,双方为10万元赔偿款的分配讼争至法院。案经审理,祥云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其两个子女应支付给伍某某、罗某某因伍某死亡享有的赔偿款106841.5 元。
因李某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伍某某、罗某某遂申请执行。执行初期阶段,为节约办案成本,祥云法院多次与当地交警部门电话联系并去函协商,请求对方将余款汇至县法院。但因案情另有原因,对方要求必须亲自前往办理。面对案情,考虑到一对耄耋之年的申请人,祥云法院没有计较办案成本,决定派人前往执行。执行中,也得到了广东省高院的协助,终将涉案款项执行到位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近年来,因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涉及跨省异地执行的案件逐渐增加,有的是经委托执行不能的情况下需亲历为之,有的是无法采取委托执行的方式进行。类似这样的跨省异地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祥云法院没有计较办案成本,而是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践行群众路线教育的成果,让百姓看到为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落实在具体行动上的实践活动。
(作者单位:大理州祥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