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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权属不明,前妻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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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加红  发布时间:2015-01-07 15:53:08 打印 字号: | |

 

最近,永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16年前双方协议离婚后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这起案件因当时双方对财产约定不明,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被永平县法院驳回。
黄某某与周某某原为夫妻,双方于1998年11月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共同生育的两个子女由黄某某抚养;2、财产正房一间、厨房一间、畜厩一间归黄某某和小孩享受,承包地、自留地、菜园、果木树归黄某某和小孩管理。当日,双方到永平县原曲硐乡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上载明:小孩两个由黄某某抚养,周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房屋三间、承包土地、果树、菜园由女方和小孩管理;债务各自欠的各自偿还。2014年9月23日,周某某将面房楼下右格的门锁敲开,更换了新锁,黄某某遂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停止侵害及排除房间李的行礼等物品。庭审中黄某某认为双方离婚后未共同生活,但认可离婚后为周某某归还离婚前的债务11800元,周某某则认为当时是为了逃避债务和计划生育政策而假离婚,办理手续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债务也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偿还的。
永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共同财产归女方和小孩享受,在离婚证上又载明财产归女方和小孩管理,故双方对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所争议财产归黄某某所有,因此驳回黄某某要求周某某停止侵害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作者单位:永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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