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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使用重安全 事故发生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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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盛加红  发布时间:2015-01-07 15:50:28 打印 字号: | |

 

“出事了,出事了,庹某某的手指被粉碎机绞断了!”帮张某某家干活的韩某某气喘吁吁的跑到张某家对张某说道。张某听后立即跑到田间,只见庹某某坐在田埂上,左手紧紧地捏着右手腕,庹某某的右手指鲜血直流!看着庹某某的伤情严重,张某立即叫来村里的微型车,将庹某某送往州级医院医治。
庹某某被送到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食、中、环、小指毁损伤。庹某某住院45天。在庹某某住院期间,张某亲自并请他人护理13天,并支付了庹某某住院及复查的全部医疗费18789.63 元和部分伙食费,又支付给庹某某现金5000元。事发后,张某支付了庹某某工钱60元。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庹某某伤情作出了鉴定,确定庹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庹某某支出鉴定费700元。庹某某拿到残疾鉴定书,看着自己的手,越想越不是滋味,心想:自己已经成为残疾人,这只手已经让自己生活能力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帮张某家干活也不会成为这个样子。于是,庹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鉴定费57338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张某雇请庹某某等五人收大麦。当天上午,其他人员负责收割和运送,庹某某与李某某粉碎大麦,当天下午5点左右,庹某某在将大麦装进粉碎机的过程中不慎将右手致伤。
该案在庭审中庹某某与张某都各持已见,庹某某认为自己是在帮张某干活过程中致伤,应由张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主要责任在庹某某,当天中午庹某某自己喝了蛇胆酒、不服从主人家的安排而擅自去粉碎大麦,是庹某某自己不小心造成,自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永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庹某某与张某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庹某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庹某某受雇于张某,为张某提供劳务,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张某未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庹某某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造成庹某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庹某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张某再行赔偿庹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和营养费31614.87元。双方当事人接到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都未上诉。
该案庹某某和张某双方都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情,但事情既已发生,就只能面对,双方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启示我们:在使用农机具的时候真的要十分谨慎,以免致伤或致残,后悔莫及!
 
(作者单位:永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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