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鹤庆县人民法院首件“阳光庭审”案件开庭审理,拉开了2015年度“阳光司法工程”的帷幕。
2014年7月1日,鹤庆县某小学的同村学生小松、小银、小文、小金四人在放学离校后相约去邻村的一个水塘中洗澡、玩耍。在洗澡过程中,小松溺水,小银等三人自行进行了救助无果,也没有及时求助,还将小松的衣服藏匿。小松的爷爷未见孩子回家后寻找,最终才知小松已溺水身亡。2014年12月24日,小松的父母将同村小银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及监护人赔偿。
案件受理后,我院速裁庭就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释明了法律,讲明了道理。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承办法官及时阅卷,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争取原、被告之间能相互谅解,化解矛盾。考虑到本案是未成年学生放学后相约洗澡过程中发生意外引发的案件,溺水者是留守儿童,当事人又都是同村村民,再加上原被告所在地属偏远山村,如能在当地审理,对当地师生和群众均有一定教育意义,因此,我院便于2015年1月5日到当事人所在村开展了巡回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二原告(溺水者父母)仍无法接受自己孩子的意外死亡,更让他们感到气愤的是在小松溺水,与其一同洗澡的小银等三个未成年人未及时寻求大人的救助,仅自行施救,延误了救助的最佳时机,并且在自行施救无果后还将小松的衣服藏匿。因此,虽然三被告未直接导致小松死亡,但二原告认为三被告仍负有一定的责任,要求三被告赔偿147318.5元。作为同村村民,三被告对小松的死亡也表示遗憾和惋惜,但认为小松属于留守儿童,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平时均外出务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另外,水塘的所有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及时制止小孩洗澡,对小松的死亡也有责任,小银等三人虽然和小松一起去洗澡,但小松溺水死亡不是小银等三人直接造成,并且在小松溺水后也进行了施救,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组织调解,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意见,第一、本案是未成年学生在放学后相约洗澡发生意外溺水死亡的案件,小松自己洗澡溺水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首要原因;水塘的所有人未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制止小孩游泳,管理好水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已经另案判决水塘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三被告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均已经满十岁,在小松溺水后应当意识到及时呼救寻求救助,在村民路过时候也应当及时告知实情而不是隐瞒小松溺水的情况,由于三人未能及时寻求救助,延误了救助的最佳时机,事后还将小松衣服藏匿,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适当赔偿。第二、虽然三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作为同村村民,对孩子平时一起玩耍的小伙伴死亡,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但逝者已逝,你们当事人今后还要在一个村子共同生活,谁家有事情都还要相互帮助,因此,希望本着维护邻里和谐的态度,协商解决。第三、请双方相互考虑,相互谅解,三被告要考虑到原告方失去的是一个孩子,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而原告方也应当考虑到三被告虽然有一定过错,但不是直接责任,他们不希望悲剧的发生,高额的经济赔偿对于山区的每家每户都难以承担,希望原告常年同村情谊,适当减少赔偿数额。
听完法官的意见后,原告方表示愿意协商,并可以减少赔偿数额;三被告则表示为了维护邻里关系和谐,虽然金钱不能弥补生命,但也愿意适当补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各自补偿原告6000元并当场支付,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管理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由于父母经常在外务工,不能陪在子女身边,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等问题确实令人担忧。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监管、教育不到位因其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同村四户村民之间的纠纷,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对在校师生和村民均具有教育意义。案件实现就地审理,在未成年学生在校管理和留守儿童的校外家庭监护方面对在校师生和家长均具有警示作用。纠纷的妥善解决对村民之间其他纠纷的解决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引导和示范作用。同时该案也是我院成熟有效的办案方式的缩影,受理案件后,诉讼服务中心及时进行速裁,促进案件调解,为案结事了打好了基础,移送到审判部门后,承办人员及时就地办案,在速裁的基础上办结案件。不同部门,共同努力,妥善解决了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让山村人民感受在寒冬里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希望孩子们平安、健康成长,明天更美好。
(作者单位: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