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抱着5个月的儿子乘坐三轮车,没想到三轮车却和一辆越野车相撞,导致罗某受了伤,所幸的是孩子没事。罗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受伤导致无法哺乳儿子只能人工喂养,除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外还要求赔偿儿子的营养费,共计32612.6元。12月29日,宾川法院到大新社区按照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要求巡回审理、并顺利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王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原告罗某,沿桔乡路由西向东行驶,罗某的怀中还抱着年仅5个月的儿子李某,9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鑫福路交叉路口时,被告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往北驶来,双方避让不及相撞后,两车受损,原告罗某和被告王某受了伤。事发后,罗某被送往宾川县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5月24日,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无事故责任。
陈某的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限内。经过法庭的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罗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元。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