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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杨某、李某二人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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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顺仙、王俊文、张秀文  发布时间:2015-02-12 11:07:15 打印 字号: | |

 

为保护环境资源不被破坏, 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的行政刑事民事案件。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毁林开荒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国家森林和土地资源,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进一步促进执法机关规范执法,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行庭审公开,不断增强阳光司法透明度,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我院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2:30在本院一号法庭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开展“庭审走进民众”的阳光司法活动。案发当地村民30余人自发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没有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于2013年11月在鹤庆县辛屯镇辛屯大桥往南约300米漾弓江以东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城西河村集体土地上开挖鱼塘。经鉴定,所开挖的土地属辛屯镇辛屯村委会城西河村集体耕地,开挖总面积为6.1695亩,系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已经被严重毁坏,已无法作为基本农田使用。
经过法庭市井、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后,法庭作了当庭宣判: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前,我院于2015年2月9日对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亦作了有罪当庭宣判。
为使旁听干部和群众全面了解案情和相关知识,我院制作了案情简介、释法解答和相关知识的材料,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概念、构成犯罪的条件等方面作了介绍。我国刑法原来只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由于近年来未批就建、少批多占及毁林开荒现象的情况比较严重,《刑法修正案(二)》,才将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均纳入保护范围。该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用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情况。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由于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其他用途,使得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严重污染、种植层被严重破坏,无法再作农用地使用等情况。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数量五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即为数量较大。
被告人李某和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和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总结我院环境保护合议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地域分布等存在如下特点:我县龙开口、黄坪两个乡镇毁林开荒现象比较突出,多为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而辛屯、金墩、松桂三个乡镇,未批就建、少批多占现象比较普遍,多为建房、挖塘养鱼。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对土地和森林资源正常的管理秩序,我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分子,基本上都处以实刑。但我院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只是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合理利用土地等资源,才是最终的目标。只有广大人民群众都养成十分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好应尽的职责,才能营造良好的用地环境,为鹤庆经济、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今后,我院将继续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森林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增强每个公民保护土地、森林环境资源的意识,并结合各地法院环境审判的经验,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并进一步加强与环保行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
  (作者单位: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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