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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传薪火 襄助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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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理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鲍康  发布时间:2015-02-11 16:04:58 打印 字号: | |

 

 法治传薪火  襄助构和谐

( 2015-02-1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学院  

 

  

  鲍康,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

  

□鲍康

  法治传薪火,襄助构和谐。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我们身处波澜壮阔、走向复兴的法治时代,无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都堪当重任,使命光荣。

  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藤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共同体是一种有机的、浑然天成的整体,是一种持久的精神与意志相统一的共同生活。每一种法律职业在司法体制中均有其特殊的工作职能或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或作用,就是在共同确立以法律规范为最终权威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建立高效率运转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或司法体制,并始终努力确保该纠纷解决机制或司法体制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证整个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

  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而人民对法院的信任程度直观地体现在对人民法官执法办案的评价和认识。作为一名大理法院人,我们庆幸拥有信任我们工作的大理各族人民,而这种信任,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我们对大理文化、公序良俗共同的尊崇和维护。

  我们大理洱源县邓川法庭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以文化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和巨大魅力,汲取历史文化的营养,弘扬民族文化,以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为基础,构建法院审判工作和法院特色文化的人文环境,法院文化建设展现了独具特色的底蕴,得到各方关注。形成了“以史为鉴,以案为镜,法官评说,明理诉讼,构建和谐”的法院文化广场的格局。以法庭受理的案件的各类案件进行别类,从历史典故、身边案例、法官评说、当事人的思考几个方面的板块进行警醒、教育。当事人到法庭,由法官引领进行学习,并发放相应的材料,让当事人进行学习、思考,并把这一工作方法贯穿整个审判过程。 

  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同为法律人,有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肩负着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我们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索,就是依托共同的法治信念、专业的法律体系、严谨的法律思维,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法治的共同信仰,在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适用的方法、案件裁判价值取向方面达成共识,从而逐步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有共同的价值信仰。

  面对多元化的价值观,我们坚定不移并心悦诚服地选择信仰法律,将法律奉为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我们有共同的精神追求,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有共同的思维方式。我们务求以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实现对法律的一致性解读。

  网络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211/Page10T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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