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杨某与大理市凤仪镇乐和村九户村民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书》,租用该九户村民水淹田十年用以堆放加工及销售沙石料,随后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青苗费、复耕费及前五年的租金。2014年2月,其中八户村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该八户村民违反合同约定领取了本该由原告杨某领取的复耕费及青苗费共计四万余元。经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八户村民中仅有一户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在向其余七户村民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大理市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大理市法院执行局通过向申请人、村委会初步了解情况,得知未履行判决的七户村民均为同村亲属关系。办案法官立足当地长者说话分量重的事实,不厌其烦地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与家中长者释法说理,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之后有三户被执行人及时地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主动交到了法院。然而因为涉及利益金额较大,余下四户村民对抗情绪较为强烈,经过进一步分析案情,法院执行局决定前往凤仪镇乐和村对抵抗情绪较强的董某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做法对其他被执行人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四户被执行人于当日将案款交到了法院。自此,大理市法院仅用12天时间就及时执结了这七件执行案件,将案款交到了申请人手中,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