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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 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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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红  发布时间:2015-03-27 14:46:44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26日16时许,刘某无证驾驶云29.33663号大中型拖拉机沿五印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字某驾驶的云LK4176号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字某受伤。该次交通事故经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拖拉机于2013年5月5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巍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一年,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4年8月26日,伤者字某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巍山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经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4)巍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保险公司巍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合计人民币24234.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巍山支公司已经履行判决,向字某支付了赔偿款24234.00元,现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归还上述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第三人)赔偿损失后,有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巍山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单位:巍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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