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龙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因该案为持械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受伤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还有一名主犯是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具有重大教育意义,我院特择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服刑期间 有悔罪表现获假释
案件的主犯之一杨某2011年6月3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在狱中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2013年8月15日被大理监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3月20日。
屡教不改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李某所在村民小组与隔壁村民小组因林地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8月28日,双方在商谈中再次发生冲突,李某便给正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杨某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杨某便纠约了十余人,购买了锄把十余根,包了两辆微型车来到了目的地,双方冲突升级,互丢石块,造成六人受伤,面包车也被砸烂。
咎由自取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及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对林地争议不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而是拉帮结派、聚众斗殴。而杨某更是屡教不改,在原罪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照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对杨某的假释,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刑法尚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零五日,总和刑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零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官释法: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也充分体现了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是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被告人杨某在获得假释之后又无视国家法律,对争议不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而是拉帮结派、聚众斗殴,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效果,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云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