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好意同乘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享到:
作者:王晓红  发布时间:2015-03-27 14:42:37 打印 字号: | |

 

范某与马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13日俩人邀约马某某的小伴马某一起到南涧游玩。返回途中,马某驾驶云LV1775号小型轿车因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出有效路面仰翻在道路西侧,造成云LV1775号车受损,马某、范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巍山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范某被送到巍山县医院诊查后当天转大理州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9890.78元。范某的损伤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范某诉至本院要求马某承担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7426.3元。马某认为本次事故是范某与马某某邀约其同往才发生的,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为范某的乘车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可以减轻马某范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本院确认减轻马某15%的赔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内由马某由被告马某赔偿范某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5143.23元,其余损失由范某承担。
(作者单位:巍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site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