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大理中院审判法庭,我院对(2014)大中民终字第722号原审原告赵富诉被告赵雪明返还原物上诉一案,按程序接待双方当事人并进行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各自邀约二、三十名亲属及朋友到庭,因受接待条件限制,法庭按照审判预案,允许双方各五名亲属朋友旁听,其余人员在庭外休息。
审理调解已近结束时,双方因不满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发言,上诉人赵富的妻子何成琴及被上诉人赵雪明的母亲张汝华相互指责、对骂并发生肢体冲突,旁听家属见状亦参与相互吵打,合议庭人员见状及时进行制止。此时,在外等待的其余人员听到打闹声后,亦涌到现场参与打斗,因双方人数较多,场面混乱。在审判人员组织指挥下,值班法警立即赶到处置,闻迅赶到的法警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迅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人对闹事者进行劝阻,另一部分人将双方强制隔离,经劝阻和隔离,双方的斗殴行为得以控制。但双方情绪仍然激动,不停对法院司法警察和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和推搡,在法院工作人员做劝阻工作间,赵富一方一直试图冲开人墙闯入接待室。为尽快将场面平息下来,法院工作人员决定将被上诉人一方从其他门带离,上诉人一方见状,遂向外冲出,去围堵被上诉人一方。追至审判大楼外,上诉人赵富的儿子杨伟上前对被上诉人进行殴打,又再次引发互殴。期间赵雪明拿出菜刀,被及时发现而制止。在双方互殴,不听劝阻,纠缠在一起时,在场审判人员及法警将部分互殴人员强行控制,有效的控制了局面。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经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0条,115条等相关规定,按照参与人员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及手段等情节等,对主要的组织、实施人员赵雪明、杨伟处以司法拘留15日;张汝华、何华琴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赵雪明、杨伟现已被司法拘押,张汝华、何华琴限在2015年3月25日前交纳处罚的罚款。
合理、合法表达诉求,遵守法庭纪律,理性应诉应是公民诉讼的行为准则,只有全民守法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使审判资源、司法机关发挥其最大效能。
(作者单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