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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两名男子先后醉驾 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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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琳平  发布时间:2015-03-17 17:05:24 打印 字号: | |

 

无数次的痛,千百次的爱,汇成一句温馨的告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是,仍然有那么一些人,无视法律,以身试法。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对被告人梅甲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被告人梅乙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9万元。
被告人梅甲是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太平乡太平村村民, 2011年6月14日,凌晨醉酒驾驶微型车与货车相撞而被交警查获,并于同年被大理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后被交警吊销驾照。但是梅甲却不吸取教训,时隔三年,再次酒后危险驾驶。2014年8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被告人梅甲在大理市一烧烤城休闲,期间饮用白酒。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捷达轿车送朋友回家,途径大理市泰安路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时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梅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78mg/100ml,系深度醉酒。
被告人梅乙与梅甲系同村村民。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梅乙饮酒后驾驶云LE9781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梅丙、梅丁行驶至大理市下关镇月华鱼庄附近时,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梅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33mg100ml,系深度醉酒。
大理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无证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对二被告人均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梅甲有危险驾驶前科,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大理市人民法院提醒:醉酒驾车雾里看花,幸福家庭水中捞月。切忌醉酒驾驶。
 
(作者单位: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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