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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妨碍通行 强制拆除损失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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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建宏、丁秀梅  发布时间:2015-04-02 11:13:54 打印 字号: | |

 

邻里之间本该和睦相处,修房建屋不应妨碍他人。3月31日,宾川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因修建大门、围墙妨碍他人通行的相邻权纠纷案,了结了这起发生了三年多的纠纷。 
2011年8月,老赵村村民赵子军、何素粉夫妻拆除自家老围墙,修建大门和围墙,相邻的村民杨甫轩、曾绍标、杨沫三户认为赵子军家占用了部分公共通道,妨碍了他们几户的通行,经村组干部解决未果,于2011年向宾川法院起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宾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赵子军、何素粉拆除通道上的构筑物,留出2米宽的通道。原告杨甫轩、杨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被告赵子军、何素粉拆除构筑物,留出2.55米的通道。被告方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赵子军、何素粉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本案暂缓执行。经审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13年11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宾川法院多次派员执行,被申请人均不愿履行义务。
宾川法院决定于2014年3月31日采取强制执行,拆除被告赵子军、何素粉修建的大门和围墙,留出2.55米的通道。执行当天,邀请了县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院、州城镇党委政府、老赵村委会等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执行,还邀请了3名人大代表(其中2名为人民陪审员)现场监督。凌晨6点多,执行干警就赶到执行现场,拆除工作从早上9时到是中午13时许,按终审判决清理出了一条2.55米的通道。
一场历时三年多,经省、州、县三级法检部门办理的相邻权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这起纠纷的处理提醒我们在与相邻一方的生产生活中,不能因自身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案件的处理留给人们的是深深的思考,如果当初修建时不贪心占用通道,何来今天的损失?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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