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这天,对力角镇海良村的村民来说十分难忘,村民范某竟在家里放了一把火,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因为家庭琐事和大儿子发生了争执后,用气体打火机点燃了自家圈房内堆放的玉米壳,着火后,除了家里的5间圈房外,还有1辆小四轮拖拉机、2辆摩托车被烧毁,就连家里的老母猪和饲养的鸡鸭都在火堆中葬送。幸好火势被及时控制并扑灭,隔壁邻居还有受到火势牵连,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9472元。
当天,得知法院就地开庭审理此案,不少村民都赶到村委会现场旁听,大家都很疑惑,范某父子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大事,范某竟会采用放火这样的方式;庭审中,范某说,他和儿子之所以起了争执是因为说媳妇的事,他认为大儿子到了该成家的年纪,如果一直拖着不娶媳妇,还会影响弟弟,但儿子却不以为然,没有听从自己的劝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争执,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范某放火后,火势被及时控制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范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综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范某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却和丢弃、转让、买卖、赠与等财产处置方式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他的偏激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在法律面前说不通,在情理上也站不住脚,最终因为自己的“任性”受到法律的制裁。
庭审结束后,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还进行了现场释法,除了让旁听群众明白为什么这样判决以外,还就生产、生活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事项作了特别提醒。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