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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学校安全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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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春勇  发布时间:2015-06-11 10:58: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黄×富、高×德、高×华、邹×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黄×富、高×德、高×华、邹×杰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
2014年9月25日21时许,巍山县大仓镇大仓中学门卫李×涛在劝说潘×琼、潘×华等人离开学校时,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富、高×德、高×华、邹×杰冲进学校对李×涛实施殴打,造成李×涛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涛住院治疗41天,用去医疗费6100.72元,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涛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就该案向我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涉案人员众多,证据繁杂,当事人心态复杂,而且查清各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有很大的难度。这是一起破坏我县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事件。针对本案的特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坚持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着眼社会和谐,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合议庭人员认真阅卷,精心组织庭审,深入案发地点调查,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并且设身处地地做被告人、受害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努力解决双方矛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一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筹资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涛和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受害人李×涛进行了二万多元的全额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权不被侵犯。在量刑过程中,法院本着依法严格惩罚犯罪,同时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对四被告人适用了缓刑,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和冲突。
该案的成功办结,一方面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校园额平安稳定,另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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