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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头风波引血案 就地开庭普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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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海燕  发布时间:2015-06-11 09:08:33 打印 字号: | |

 

良言暖心,恶语伤人,在吵闹中,一点小事都有可能被激化,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被告人许某等人就因为一个猪头酿成了1起致1人重伤的刑事案件,5月14日,宾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宾居农场小学,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在当地菜市场内的故意伤害案,50多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夫妇在州城镇宾居华侨农场社区农贸市场内经营烧、卤制食品。2014年5月29日7时许,案外人彭某在受害人吕某的肉摊上买了一个猪头,到许某的摊子上请许某烧,结果引来了许某的同行经营者许×兰的谩骂。平时吕某都把猪头卖给许×兰,看见许某在烧猪头,许×兰以为他是从吕某那买来的,就骂了起来。许某被骂后在吕某的肉摊旁找到许×兰的女儿陈某,要求陈某劝说自己的母亲,哪知双方言语过激又吵了起来。旁人周某进行劝说时反倒和许某夫妇发生争执还动了手,吵闹中,许某拿起吕某摊位上一把砍骨头用的菜刀扔出去砍周某,周某躲闪避让在吕某身后,菜刀砍中了吕某头部。经鉴定,吕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许某积极救治吕某,向其赔偿了经济损失96769.87元,取得了吕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大理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3月2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救治受害人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综合案情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许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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