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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的温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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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文星 马建猛  发布时间:2015-06-23 15:11:02 打印 字号: | |

 

“世上没有后悔药,是我自己饮酒误事,误杀他人,把一个好端端的家庭给毁了,对不起你和孩子,更对不起年迈的母亲,我同意与你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感谢法官到监狱为我们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我也是出于无奈,才提出与你离婚的,你放心,我会照顾好孩子和你母亲的,每年春节也会带着孩子来监狱看望你,你一定要好好改造啊”。在被告韩某和原告张某辛酸无奈、感人肺腑的对话中,一起离婚纠纷在永平法院立案庭办案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在大理监狱家属会见室里调解结案。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2年双方自由恋爱,2005年在永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一家人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2012年5月10日,被告韩某在与几位朋友一起喝酒时,与朋友发生争执,用石头将他人打死。经审理后韩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原告张某一人带着小孩艰难度日,身心憔悴。出于生活的困顿和无奈,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永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韩某的婚姻关系。
该案立案后,办案法官与原告张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原告近年来到监狱探监提出离婚时,被告韩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由于被告韩某在押,无法实现民政办理,原告希望通过法院依法解除与韩某的婚姻关系。鉴于被告韩某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办案法官直接赶到大理监狱,在与监狱管理人员了解到被告在狱中思想平稳、表现良好的状况后,提审了被告并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办案法官从双方利益出发,用情理法交融的方法,耐心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理顺他的思想情绪,认真地听取双方的意见、建议。在法官真诚的疏导下,被告激动地说出了开头那些话,原告动情地作出了承诺,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归属达成了协议。
近年来,永平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强化庭前调解功能。案件立案后,立案法官根据案情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建议,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及时将案件调解结案,有效的将矛盾化解在立案阶段,大大地缩短了法院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永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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