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子忠) 5月28日至29日,大理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先后在大理市银桥镇和挖色镇公开审理两起“电捕鱼”案,依法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在大理州历史上尚属首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均系大理市银桥镇阳波村委会的村民。2015年3月24日,二被告人相约一起到洱海里捕鱼,并共同准备了铁船、电瓶、升压器、电勺等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鱼工具。二人一起将上述工具运至位于大理市银桥镇新邑村委会下波棚村洱海禁渔区,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划船,被告人杨某负责用上述工具捕鱼。二被告人用上述工具捕到大鲤鱼1条、小鲫鱼2条,返回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当场扣押了铁皮渔船一艘、圣源牌电瓶一个、神鹰牌DC-12V 12000VA升压器一台、带木棒网兜一个、带网兜竹竿一根、1条大鱼、2条小鱼。经称量所捕获的鱼合计净重7千克。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非法捕捞的电捕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外观及通电检查正常;经大理州渔业工作站对查获的洱海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杂交鲤鱼1条、鲫鱼2条。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系父子关系,湾桥镇向阳村村民。2015年3月25日二被告人相约一起到洱海里捕鱼,并共同准备了铁船、电瓶、升压器、电勺等法律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二人一起将上述工具运至位于大理市湾桥镇中庄村委会古生村洱海禁渔区,后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划船,被告人杨某负责用上述工具捕鱼。二被告人用上述工具捕到鲤鱼5条,返回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铁皮渔船一艘、统一牌SN 90134415W3型电瓶一个、德赛牌38000 DC12V升压器一台、带竹竿网兜一个、带电线竹竿一根、鲤鱼5条。经称量所捕获的鱼合计净重14.9千克。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非法捕捞的电捕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外观及通电检查正常;经大理州渔业工作站对查获的洱海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杂交鲤鱼5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铁皮渔船一艘、电瓶一个、升压器一台等非法捕捞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铁皮渔船一艘、电瓶一个、升压器一台等非法捕捞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