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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规避执行 司法拘留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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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浩云  发布时间:2015-06-23 14:29:31 打印 字号: | |

 

石某与罗某系朋友,2012年5月,罗某将石某的自卸车一辆借走并以石某欠其款为由,将车辆转卖他人。石某得知情况后于2013年9月28日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罗某赔偿石某车辆损失费38500元。罗某未按期支付赔偿款,石某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执行。
看似案件到此应该告一段落。不曾想,事件的发展出乎意料。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电话通知、短信告知罗某均未接听和回复,几次到罗某家中均未查找到其本人。通过多方面了解,罗某应该有赔偿的能力,但因一直无法找到本人,案件一度搁浅。时间慢慢推移到今年5月25日,获悉罗某在苴力法庭有案件诉讼,本人可能出现的线索后,当天一大早,执行法官便匆匆赶到法庭,确认罗某身份后,一直等到案件闭庭将其带回法院。经过法院执行法官做工作,罗某始终以与石某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当天,法院决定对其实施拘留。至此,案件看似比较正常。两天后,一位自称罗某表哥的人到执行局替其交纳6000元赔偿款后,提出要求提前解除拘留,因罗某并非无履行能力,未获法院批准后悻悻离开。一切都看似依法,非常符合法院执行实践和做法,执行法官感觉有些蹊跷,便到拘留所询问罗某。在询问过程中了解,案件生效后,罗某便将情况告知其代理人,代理人提出另行起诉石某经济纠纷,在此之前不要履行,为此罗某一直回避与法官接触,直至拘留。拘留后,罗某第一时间与代理人取得联系,代理人又给罗某出主意,让其履行部分赔偿款后,法院就会提前解除拘留。罗某便请人到法院认真的“排演”,不料,已经掌握情况的法官根本没有按照他们预先导演好的剧情“友情出演”。眼看自己的小聪明未能得逞,罗某只得乖乖的交清全部赔偿款。事后,罗某表示上了代理人的当,本来早就想履行赔偿款的,但其代理人一次次的煽动下,自己便按照代理人主意,妄想侥幸逃避执行,最终,不但履行赔偿款还被处以拘留,非常后悔。
代理人作为法律共同体,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任何违反自己的良知、丧失职业操守的行为都是不智的、可耻的。
(作者单位:弥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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