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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闹事 “亲家”变“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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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菊珍、李其珍  发布时间:2015-07-28 08:58:28 打印 字号: | |

小酒怡情雅致,大酒伤身害友。近日,永平法院“阳光司法”走进案发乡镇,对一起酒后闹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众乡邻和中学生闻讯前来旁听,感悟酒后闹事“亲家”变“仇家”血的教训。

左某某和侯某某本是“亲家”,2015220大年初二下午,左某某和左某某的弟弟茶某某等人一同到候某某家中拜年,饭桌上喝酒甚欢。酒后侯某某、茶某某、左某某等人因为发红包的事情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茶某某用板凳打伤来劝架的侯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侯某某遂用水果刀戳了茶某某左边腰部一刀,造成茶某某失血性休克,左肾贯穿伤,胃后壁穿孔,左腰部皮肤裂伤。经鉴定,茶某某所受的损伤已达重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救护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加之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综合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永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茶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95468元。

法官寄语:节日期间,聚会喝酒成为“固定节目”,因为高兴多喝几杯实属常见。殊不知,酒高后轻则闹出笑话,重则危及生命。人们在饮酒之后情绪会处于极度兴奋地状态,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有逞强好胜心理,自控能力差,对行为的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或辨别能力,对是否构成犯罪的界线并不清楚,易逞一时之气,完全不考虑事情的结果,酒后清醒时又往往很后悔。法官在此告诫人们:喝酒勿贪杯,喝酒须文明。

(作者:永平县法院董菊珍、李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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