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张某与杨某口头协商由杨某向下关镇洱滨村十组租一块土地后,再把其中部分土地转租给张某用于经营苗圃,张某为此预付了20700元的费用,后由于杨某租地未果,张某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返还预付的20700元。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张某的口头协议应当视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双方的口头协议也未能实际履行,故张某与杨某之间的口头协议未能生效,判决由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20700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向大理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经多方查找一年多,均无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将杨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被执行人杨某的丈夫主动到市法院代杨某缴清了应付款20700元及执行费。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如此积极感到十分奇怪,一番询问之下,被执行人的丈夫这才道出了实情,其主动交款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杨某在购买机票时被拒,希望法院尽快将被执行人杨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以便杨某尽快回家。
这仅是大理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致被执行人受到信用惩戒取得执行效果的一个个案,下一步,市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