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陈某向漾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之前审判过程中即调解双方离婚,由高某向陈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元。高某支付15000元后,因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夫妻矛盾心怀芥蒂,另5000元其拒不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传唤高某到庭交款,但其均未交纳,后法院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该意见传达给高某后,其主动到庭交清案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的,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进入名单,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惩诫。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可将其列入名单,进行信用惩诫,高某在我县从事核桃生意,若列入名单,其在融资信贷和市场交易方面将大受限制,故其知悉将被列入名单时即主动交清案款。
近年来,因为种种因素所导致的执行难现象愈加普遍,法院亦频出各种执行措施,失信名单制度即为一种,一旦列入,终生失信,生存与发展空间极为受限,此种措施之下可使有履行能力的“老赖”无处可遁,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漾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