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赵某某向漾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在之前审判过程中顺利调解,被执行人李某某言之凿凿保证会在调解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但到期后其自毁诺言,百般推托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态度极为恶劣,拒不签收任何法律文书,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更有甚者其竟在法院公开叫嚣即使不履行法院亦无办法。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李某某系我县某单位正式职工,在建设银行漾濞支行开设有工资账户,而申请人赵某某无正式工作,又系肢体残疾,行动极为不便,比之被执行人生活更为困难。于是县法院执行局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账户,在预留部分生活费用后余款用于案件的执行。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系残疾人的事实,回告程序与下一步执行款的领取,法院均采上门服务并告知承办法官联系方式。
近年来,县法院严格贯彻被执行人“四查”制度,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去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房屋产权、银行存款、车辆和林权登记,若有则在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情况下,对以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强制执行,使有履行能力的“老赖”无处可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漾濞县人民法院)